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规范和完善我区领导干部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工作,保证领导干部离任后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工作,由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牵头。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在区领导与离任领导谈话后,向离任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发出《领导干部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物和财务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末单位资金、资产账面和实物总的情况,以及借入和借出的资产。
(二)任期末账内的债权、债务总的情况。任期内新形成的债权、债务,未能追讨或清偿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三)任期内已经发生尚未履行入账手续的各类债权债务,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四)任期内经手办理的重大工程或重要投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预决算单等相关资料。
(五)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使用的公有财物。
(六)离、接任领导干部认为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离接任领导干部公物和财务交接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任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应立即组成由本单位纪检干部、财务人员、内审人员参加的公物和财务交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交接小组”),由主管纪检或财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交接小组组长。按照公物和财务交接的主要内容,对离任领导任期末的公有财物、账内及已经发生尚未履行入账手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清理,并对各类正在履行的经济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清理工作在10日内完成。
(二)离任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财务清理工作结束后,需要调整账目的,由财务人员及时调整。在此基础上,由交接小组填列《房山区处级领导干部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清单》(以下简称《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要求填列。乡镇(街道)应按照本单位独立核算的机关财务、财政所、零户统管和资产经营公司的账实填列。交接小组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
(三)交接小组将《交接清单》先后送离、接任领导。离任领导干部对《交接清单》填列的其任期末资产、负债以及各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核实,对移交的公物和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任领导干部应对接收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经离接任领导确认后,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四) 《交接清单》一式五份,离、接任领导干部各留存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区委组织部、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各备案一份,并将相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六条 交接工作一般应在单位接到<<通知书>>15日内完成,<<交接清单>>报区委组织部和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的,应向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提交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条 交接小组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开展工作,并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误致使交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公物和财务交接手续或移交不清的,由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监督落实;对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予以批评教育;对执意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予以必要的组织、纪律处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务、担保、承诺等事项,在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的监督下,由离任人负责处理;对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区审计局在对离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将把《交接清单》作为审计内容之一。
第十条 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部门执行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离接任公物和财务交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物和财务交接办法由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施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公有财物交接手续暂行办法》(京房办发[200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