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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京审发〔2017〕136号)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审计局及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审计署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件)。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处室文书管理人员应对《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按年度编号、登记。

  第四条  审计现场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干预报告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和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负责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等相关工作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分管局领导对审计人员报告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和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或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向驻局纪检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审计人员遇到威胁、恐吓等施加影响情况时,局人事处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六条  对发现审计人员未如实报告干预行为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七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报告每年11月中旬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送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驻局纪检监察组每年应当对各处室报告的干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写入年度监督工作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法制处(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审计局参照执行。